02 11 月 民法新修正:刪除兄弟姊妺特留分後,有何不同?
Posted at 11:18h
in 遺產繼承法律
壹、前言
新聞上時有耳聞,某位單身或已婚但無子女的藝人、名人,身故後因為父母都已經不在世,導致繼承人的順位輪到了第三順位,也就是兄弟姊妹,但有時因為家庭因素,從很久之前就與家中的兄弟姊妺斷了聯繫、鮮少往來。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法律上兄弟姊妹就成為了得以繼承遺產的權利人。近期,立法院於115年7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規定,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不過值得提醒的是,民法上關於繼承的順序,也就是所謂的應繼分,仍然保留了原本的規定。換言之,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繼承順序,還是有兄弟姊妺作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的規定,並沒有改變。所以本文接下來就會介紹修正前、修正後的差異,以及實務上可能會造成的影響。
貳、民法修法刪除特留分前後之差異
此次修法前民法第1223條第4款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此即為過去大家耳熟能詳的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而此一規定與民法第1225條有所關聯:「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法律上也稱為特留分扣減權,當法律上保障有特留分權利的繼承人,因為被繼承人生前所為遺贈,或因有效遺囑分配遺產後,導致到這類有特留分權利的繼承人未能取得其最低特留分時,可以向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從他人所分得遺產中扣減其可以獲得特留分的部分。
修法後,原本民法第1223條第4款的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規定,將會走入歷史,也就是說上述情況中,例如被繼承人因為立下有效的遺囑,將他的遺產大多數都遺贈給慈善機構,導致兄弟姊妹這部分的特留分完全被剝奪,那麼新法施行之後,兄弟姊妹將無法再依據民法第1225條規定向分得遺產之人主張特留分的法律上權利。有關此次修法前後的差異摘要,本文也整理了表格如下。
修法前 修法後
兄弟姊妹的應繼分是多少? 配偶:1/2
兄弟姊妹:1/2
(民法第1144條第2款) 並未改變
配偶:1/2
兄弟姊妹:1/2
假如被繼承人所為遺贈或其他處分減少或剝奪了兄弟姊妹部分的特留分? 兄弟姊妹得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向受遺贈人或分得遺產之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無特留分扣減權
可否於遺囑指定應繼分? 可以,但會受到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保障限制,將來可能有兄弟姊妺對配偶爭訟請求特留分扣減的問題。 可以,且無舊法下的爭議問題。
例如,新法下被繼承人可於生前立有效遺囑將所有遺產留給配偶,兄弟姊妹則無權利主張扣減。
參、結語
新法施行後,雖然兄弟姊妹在法律上仍然為第三順位的繼承人,在無任何有效遺囑情況下,法律上仍有其應分配之比例(如上表格)。所以在新法施行後,其實重點會在於個人生前的財產規劃上,可以不必將未來潛在的兄弟姊妹爭產問題考慮進去,倘若內心不希望兄弟姊妹介入家族爭產,則在生前的遺囑或遺產規劃上就會更具有重要性。
王仁炫不動產律師
專注深耕不動產法律與實務運作,已成功為數百位客戶解決複雜不動產案件,包括:取回借名登記土地及房屋、共有分割取得理想方案,成功塗銷預告登記、抵押權設定,及依土地法34條之1處分共有不動產等,均為複雜案件之紛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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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新聞上時有耳聞,某位單身或已婚但無子女的藝人、名人,身故後因為父母都已經不在世,導致繼承人的順位輪到了第三順位,也就是兄弟姊妹,但有時因為家庭因素,從很久之前就與家中的兄弟姊妺斷了聯繫、鮮少往來。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法律上兄弟姊妹就成為了得以繼承遺產的權利人。近期,立法院於115年7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規定,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不過值得提醒的是,民法上關於繼承的順序,也就是所謂的應繼分,仍然保留了原本的規定。換言之,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繼承順序,還是有兄弟姊妺作為第三順位繼承人的規定,並沒有改變。所以本文接下來就會介紹修正前、修正後的差異,以及實務上可能會造成的影響。
貳、民法修法刪除特留分前後之差異
此次修法前民法第1223條第4款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此即為過去大家耳熟能詳的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而此一規定與民法第1225條有所關聯:「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法律上也稱為特留分扣減權,當法律上保障有特留分權利的繼承人,因為被繼承人生前所為遺贈,或因有效遺囑分配遺產後,導致到這類有特留分權利的繼承人未能取得其最低特留分時,可以向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從他人所分得遺產中扣減其可以獲得特留分的部分。
修法後,原本民法第1223條第4款的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規定,將會走入歷史,也就是說上述情況中,例如被繼承人因為立下有效的遺囑,將他的遺產大多數都遺贈給慈善機構,導致兄弟姊妹這部分的特留分完全被剝奪,那麼新法施行之後,兄弟姊妹將無法再依據民法第1225條規定向分得遺產之人主張特留分的法律上權利。有關此次修法前後的差異摘要,本文也整理了表格如下。
| 修法前 | 修法後 | |
|---|---|---|
| 兄弟姊妹的應繼分是多少? | 配偶:1/2 兄弟姊妹:1/2 (民法第1144條第2款) | 並未改變 配偶:1/2 兄弟姊妹:1/2 |
| 假如被繼承人所為遺贈或其他處分減少或剝奪了兄弟姊妹部分的特留分? | 兄弟姊妹得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向受遺贈人或分得遺產之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 無特留分扣減權 |
| 可否於遺囑指定應繼分? | 可以,但會受到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保障限制,將來可能有兄弟姊妺對配偶爭訟請求特留分扣減的問題。 | 可以,且無舊法下的爭議問題。 例如,新法下被繼承人可於生前立有效遺囑將所有遺產留給配偶,兄弟姊妹則無權利主張扣減。 |
參、結語
新法施行後,雖然兄弟姊妹在法律上仍然為第三順位的繼承人,在無任何有效遺囑情況下,法律上仍有其應分配之比例(如上表格)。所以在新法施行後,其實重點會在於個人生前的財產規劃上,可以不必將未來潛在的兄弟姊妹爭產問題考慮進去,倘若內心不希望兄弟姊妹介入家族爭產,則在生前的遺囑或遺產規劃上就會更具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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