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10 月 避免家庭糾紛:掌握正確的遺產繼承方式
Posted at 09:15h
in 遺產繼承
律師帶你了解繼承方式的差異與實務重點,避免陷入遺產糾紛!
一、公同共有
- 前情:
一般人常會誤會「公同共有」跟「共同共有」是一樣的東西,但事實上民法裡只有「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具法律效果喔! 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差別在於,公同共有沒有「持分」的概念,是所有繼承人共同擁有整筆遺產,若要處分財產(例如:賣房)那就必須經多數繼承人同意,並依土地法34條之1辦理複雜之法律程序,而「分別共有」則有明確的持分比例,繼承人可以自行處分自己的部分而無須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
-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換句話說,被繼承人在死亡時起其財產會自動成為繼承人們共同擁有的狀態。
雖然法律這樣規定,但還是要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喔!是因為遺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債權,其中不動產仍登記於已故者名下,此種情形在外觀上顯得不合常理,為促使繼承人依規定辦理權利移轉登記,特別訂定相關規定,若繼承人長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即將所有權人姓名變更為繼承人),將依法處以罰鍰,以藉此督促民眾儘速完成繼承手續。
土地法第73條: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二、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應繼分繼承)
「應繼分」是指在共同繼承時,每位繼承人能分到遺產的比例。
- 誰有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依序如下: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若被繼承人有孩子,就不會輪到被繼承人之父母繼承,是「前無後有」的概念;但若沒有配偶或是也沒有以上親屬,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遺產將歸屬國庫。
※ 小提醒:
(1) 若被繼承人有再婚,前段婚姻的孩子仍有繼承權,除非該孩子已被他人合法收養。
(2) 依《民法》第1166條規定,胎兒也是有繼承權的。
- 繼承人可以分多少?(應繼分說明)
依《民法》第1141條與第1144條規定,分配方式如下:
繼承人組合 分配方式
配偶與子女 平分。例:配偶與1名子女,各得½;
有3名子女,每人各得¼。
配偶與父母 配偶得½,其餘由父母平均分配。
若僅有一方父母在世,雙方各½。
配偶與兄弟姊妹 配偶得½,
其餘由兄弟姊妹平均分配。
配偶與祖父母 配偶得⅔,其餘由祖父母平均分配。
若僅有一位祖父母在世,配偶得⅔、祖父母得⅓。
三、遺產協議分割
法律雖然規定了應繼分,但那不是強行規定,也就是說繼承人們間可以彼此協商,不必照應繼分比例分配。舉例來說,哥哥長期照顧父母,兄弟姊妹同意房子由哥哥繼承,只要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並簽署協議書,協議內容即具法律效力。
不過還是有些事項要特別注意,此種繼承方式有可能會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應繼分,所以務必確保繼承人們間有達成協議,且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蓋上全體繼承人的印鑑章。
四、重點整理
- 家人已談妥遺產分配 → 選「分割協議繼承」。
- 家人有糾紛、談不攏 → 先辦「公同共有繼承」,後續須進行遺產分割訴訟!
五、遺產繼承流程一覽
從親人過世到完成產權移轉,大致可分為六個步驟:
第一步:申請除戶證明
親人過世後,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須在30日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與除戶。
第二步:查調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持死亡證明與除戶資料,到國稅局或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遺產清冊」,確認名下財產狀況。
依《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自知道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可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這麼做可以明確列出財產與債務,避免未來債權人追討時,繼承人必須自行墊付債務。
第三步:至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若無法準時,可申請延長三個月。
即使免稅,也要完成申報。繳清後會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第四步:查欠地價稅與房屋稅
全國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皆可辦理。
如要分割繼承,須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第五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印鑑證明
首次申請須本人親自到場;若非首次,可委託他人代辦。
如要辦理分割繼承,需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
第六步:辦理財產移轉登記
- 動產(如股票、基金):至各證券公司辦理繼承過戶。
- 不動產: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六、小結
繼承本是延續親情的過程,但若處理不當,容易引發爭端。因遺產繼承涉及法律、稅務與產權移轉等程序,建議先了解各種繼承方式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手續合法順利、權益分配妥當。
王仁炫不動產律師
專注深耕不動產法律與實務運作,已成功為數百位客戶解決複雜不動產案件,包括:取回借名登記土地及房屋、共有分割取得理想方案,成功塗銷預告登記、抵押權設定,及依土地法34條之1處分共有不動產等,均為複雜案件之紛爭解決。
王仁炫律師亦擔任知名建商、營造廠、工程公司及管委會之法律顧問,針對不動產案件提供最佳解決方案。
立即加入王律師LINE ID:zackywang 預約諮詢。
王仁炫律師將提供您最精準的法律服務!
律師帶你了解繼承方式的差異與實務重點,避免陷入遺產糾紛!
一、公同共有
- 前情:
一般人常會誤會「公同共有」跟「共同共有」是一樣的東西,但事實上民法裡只有「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具法律效果喔! 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差別在於,公同共有沒有「持分」的概念,是所有繼承人共同擁有整筆遺產,若要處分財產(例如:賣房)那就必須經多數繼承人同意,並依土地法34條之1辦理複雜之法律程序,而「分別共有」則有明確的持分比例,繼承人可以自行處分自己的部分而無須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 -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換句話說,被繼承人在死亡時起其財產會自動成為繼承人們共同擁有的狀態。
雖然法律這樣規定,但還是要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喔!是因為遺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債權,其中不動產仍登記於已故者名下,此種情形在外觀上顯得不合常理,為促使繼承人依規定辦理權利移轉登記,特別訂定相關規定,若繼承人長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即將所有權人姓名變更為繼承人),將依法處以罰鍰,以藉此督促民眾儘速完成繼承手續。
土地法第73條: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二、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應繼分繼承)
「應繼分」是指在共同繼承時,每位繼承人能分到遺產的比例。
- 誰有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依序如下: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若被繼承人有孩子,就不會輪到被繼承人之父母繼承,是「前無後有」的概念;但若沒有配偶或是也沒有以上親屬,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遺產將歸屬國庫。
※ 小提醒:
(1) 若被繼承人有再婚,前段婚姻的孩子仍有繼承權,除非該孩子已被他人合法收養。
(2) 依《民法》第1166條規定,胎兒也是有繼承權的。
- 繼承人可以分多少?(應繼分說明)
依《民法》第1141條與第1144條規定,分配方式如下:
| 繼承人組合 | 分配方式 |
|---|---|
| 配偶與子女 | 平分。例:配偶與1名子女,各得½; 有3名子女,每人各得¼。 |
| 配偶與父母 | 配偶得½,其餘由父母平均分配。 若僅有一方父母在世,雙方各½。 |
| 配偶與兄弟姊妹 | 配偶得½, 其餘由兄弟姊妹平均分配。 |
| 配偶與祖父母 | 配偶得⅔,其餘由祖父母平均分配。 若僅有一位祖父母在世,配偶得⅔、祖父母得⅓。 |
三、遺產協議分割
法律雖然規定了應繼分,但那不是強行規定,也就是說繼承人們間可以彼此協商,不必照應繼分比例分配。舉例來說,哥哥長期照顧父母,兄弟姊妹同意房子由哥哥繼承,只要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並簽署協議書,協議內容即具法律效力。
不過還是有些事項要特別注意,此種繼承方式有可能會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應繼分,所以務必確保繼承人們間有達成協議,且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蓋上全體繼承人的印鑑章。
四、重點整理
- 家人已談妥遺產分配 → 選「分割協議繼承」。
- 家人有糾紛、談不攏 → 先辦「公同共有繼承」,後續須進行遺產分割訴訟!
五、遺產繼承流程一覽
從親人過世到完成產權移轉,大致可分為六個步驟:
第一步:申請除戶證明
親人過世後,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須在30日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與除戶。
第二步:查調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持死亡證明與除戶資料,到國稅局或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遺產清冊」,確認名下財產狀況。
依《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自知道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可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這麼做可以明確列出財產與債務,避免未來債權人追討時,繼承人必須自行墊付債務。
第三步:至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若無法準時,可申請延長三個月。
即使免稅,也要完成申報。繳清後會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第四步:查欠地價稅與房屋稅
全國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皆可辦理。
如要分割繼承,須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第五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印鑑證明
首次申請須本人親自到場;若非首次,可委託他人代辦。
如要辦理分割繼承,需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
第六步:辦理財產移轉登記
- 動產(如股票、基金):至各證券公司辦理繼承過戶。
- 不動產: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六、小結
繼承本是延續親情的過程,但若處理不當,容易引發爭端。因遺產繼承涉及法律、稅務與產權移轉等程序,建議先了解各種繼承方式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手續合法順利、權益分配妥當。
王仁炫不動產律師
專注深耕不動產法律與實務運作,已成功為數百位客戶解決複雜不動產案件,包括:取回借名登記土地及房屋、共有分割取得理想方案,成功塗銷預告登記、抵押權設定,及依土地法34條之1處分共有不動產等,均為複雜案件之紛爭解決。
王仁炫律師亦擔任知名建商、營造廠、工程公司及管委會之法律顧問,針對不動產案件提供最佳解決方案。
立即加入王律師LINE ID:zackywang 預約諮詢。
王仁炫律師將提供您最精準的法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