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契約時,要如何約定違約金?

訂立契約時,要如何約定違約金?

在簽立契約時,為確保契約的履行,通常會有「違約金」的約定,做為履約的擔保機制,律師在審閱契約時,常可以見到類似的契約條款如下:「倘甲方或乙方違反本契約條款各項約定,違約方應賠償他方違約金XXX元」。然而,這樣的違約金約定,假設在甲方違約的情形,將導致乙方後續求償上的問題,以下說明之:

 

一、 首先,依據我國《民法》第250條規定(註1),違約金可區分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其中,「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是雙方在訂約時即事先約定,倘一方不履行契約,將造成他方損害的金額,免去日後舉證證明損害金額的麻煩,而「懲罰性違約金」則是以督促雙方履約為目的,警告簽約雙方一旦違約,就得「受罰」,故此種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可能與他方所受的損害無關,而是一個讓可以讓雙方感覺到壓力的「數字」。

 

二、 而以上兩種違約金最大的不同在於,如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只要契約之一方違約,無論他方是否受有損害,均可以向違約方請求給付違約金,甚至,他方如受有損害,除懲罰性違約金外,更得向違約方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害;反之,若違約金的約定,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則在違約方沒有實際造成他方損害的情況,他方不能依契約請求違約金(註2)。

 

三、 又依據《民法》第250條規定及法院判決見解(註3),契約所約定的違約金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或「懲罰性違約金」,應依「立契約人之意思」決定,倘簽約雙方未於契約上明文約定,則依法視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四、 回到前面所舉的例子,若甲、乙雙方對於契約內的違約金條款,是約定「倘甲方或乙方違反本契約條款各項約定,違約方應賠償他方違約金XXX元」,在甲方違約的情形,這樣的違約金約定,將導致乙方後續求償上的問題,因雙方未明定違約金的性質,倘甲、乙雙方因該違約事件於法院提起訴訟,依據前開說明,法院將傾向認為該違約金的約定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若甲方可以證明乙方實際上未受有損害,甲方則可以免去違約金的賠償義務,反之,若契約中有明定該違約金的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乙方依照契約除可以向甲方請求違約金的賠償外,還可以額外向甲方請求,因甲方違約所造成乙方實際上的損害。
五、 綜合以上說明,建議讀者在簽訂契約時,要事前與律師討論,請律師協助訂定契約或協助審閱契約條文內容,並於契約內明白約定「違約金的性質」,俾保障自身權益。

 

註1:《民法》第250條規定:「Ⅰ、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Ⅱ、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註2: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二百五十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後者之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註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56號民事判決:「按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則依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視為賠償性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