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遺囑內,遺贈與指定應繼分同時侵害特留分—淺談特留分扣減的行使範圍

同一遺囑內,遺贈與指定應繼分同時侵害特留分—淺談特留分扣減的行使範圍

一、前言與案例:

在遺囑侵害特留分的前文案例中,我們可以知道法律以特留分的制度來保障繼承權人最低的分配權利,以確保合法繼承人不會因為被繼承人死亡而頓失依靠、陷入生活上的困難,至於特留分規定的比例以及基礎說明,請參前文:能不能訂立遺囑剝奪特定繼承人的權利?。不過實際上繼承人在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時,要向誰行使權利?可以行使多少權利?扣減的範圍如何?本文以一則簡單案例出發:

王老先生生前留有一份合法自書遺囑,其中將王老先生價值2,000萬元的遺產A土地1/2分配給乾兒子王甲作為遺贈,另1/2部分則是由兒子王一繼承,另外留有200萬元存款部分均留給王一。王老先生除遺囑中記載的A土地、200萬元存款外,並未留有其他遺產。最後,王老先生的女兒王二未分配到任何遺產,遂以王一、王甲為被告起訴請求自渠所分配到的遺產中扣減特留分。

二、簡析遺贈特留分扣減

民法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本例中,因為王老先生所為的合法有效遺囑,記載將遺產A土地的1/2分配給不具繼承人資格的王甲,就法律上的地位來說,王甲屬於受遺贈人,其所分配到A土地的1/2性質上也是遺贈。那麼從民法第1225條字義上解釋,繼承人王二根據民法規定保障1/4的特留分,但因為被繼承人自立遺囑將遺產A土地的1/2遺贈給王甲,因而致王二應得之數不足,故王二可以向王甲請求從其所受遺贈的土地中扣減特留分的比例並加以返還,扣減的方式在實務上有登記為共有人,也有以不動產價值換算為金錢補償的方式。

三、問題意識:特留分扣減權計算,是否需考慮到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

承上述,由於王老先生的遺囑中另有提及將A土地1/2登記予兒子王一,並將所遺存款200萬元全數分配給王一。就法律性質來說,這類的遺囑分配同時含有「遺贈」與「指定應繼分」的雙重效果,而最終造成繼承人王二連法律上所保障最低的四分之一特留分都拿不到,此時,這一份遺贈即有侵害繼承人特留分的問題。那麼被侵害的繼承人對其他受遺贈人、繼承人請求特留分扣減權時,得以行使的範圍為何?

由於特留分是一種抽象存在於所有遺產中的概念,王二主張所謂1/4的特留分,其實應包含在A土地以及存款200萬元所有遺產當中,主張特留分扣減最終的結果應讓王二分配到「A土地的1/4應有部分」以及「200萬元存款的1/4」。此時爭議在於:倘若將A土地1/4扣減讓王二取得應有部分,應自所有受分配的受遺贈人以及繼承人平均扣減?或自何人應有部分中扣減?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時,雖然是對該遺囑侵害特留分的效果整體來行使,包含遺贈以及應繼分的指定,但也應該考慮到個別合法繼承人所分配到的遺產,在其應繼分的範圍內不予扣減,超逾法定應繼分的部分始適用扣減的規定(請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本件王一、王二是王老先生這世上唯二合法繼承人,法定應繼分都是遺產的1/2,並且抽象存在於所有遺產中,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那份遺囑,王一、王二都可以各自分配到1/2的A土地以及存款100萬元。那麼現在有了那份遺囑後,王一因遺囑指定應繼分的關係分得1/2的A土地,本來就是法定應繼分的範圍內,所以不適用特留分扣減的規定。而存款的部分,由於指定應繼分的結果造成王一所得已經超出其法定應繼分的範圍(100萬元),那麼王二就有依照上開扣減權規定對王一請求返還100萬元之權利。

四、結論

本例王二得向受遺贈人王甲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將土地1/4扣減並返還於己或補償相當的金錢價額。另外就遺產存款部分,得向王一請求扣減並返還100萬元。

王仁炫不動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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