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佔用房屋,要如何強制他離開

共有人佔用房屋,要如何強制他離開

壹、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97號案例(王仁炫律師勝訴案例)

一、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與被告為親戚關係,雙方與其他家族成員,因繼承而共同取得臺北市某處房屋,登記方式為共有,各自僅持有一定比例的應有部分,而其中一人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自行將系爭房屋的大門更換門鎖,其他共有人完全無法進入屋內使用房屋。

二、原告主張與被告抗辯

  1.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被告僅持有部分應有持分,並不享有單獨或排他使用整棟房屋的權利,而被告擅自換鎖、限制出入的行為,已構成對共有物的無權占有,請求法院判命其遷出房屋、騰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並拆除違法設置的門鎖。
  2. 被告則於書狀中抗辯稱,系爭房屋係雙方合意由被告使用,被告有持分可以使用房屋。

三、法院見解及判決:共有人不得未經同意佔用房屋

  1. 法院認為,房屋共有人是對共有物之「全部」享有使用與收益權利,但僅是權利比例的概念,並非指特定房間或空間,共有人若欲排他使用共有物之全部或特定部分,仍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被告自行更換電子門鎖,並以指紋與密碼方式限制進出,使其他共有人完全無法使用系爭房屋,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構成對共有權的侵害。
  2. 綜合全案事證,法院認定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判命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並應拆除違法設置的大門門鎖。

貳、小結

本案由王仁炫律師承辦並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勝訴,法院完整採納律師對共有權法律關係的主張,明確保障共有人依法應享有的使用與收益權利。若民眾面臨家族共有房屋遭他人獨占或其他不動產使用糾紛,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妥善蒐證並採取正確法律途徑,往往是維護權益的關鍵。

王仁炫不動產律師

專注深耕不動產法律與實務運作,已成功為數百位客戶解決複雜不動產案件,包括:取回借名登記土地及房屋、共有分割取得理想方案,成功塗銷預告登記、抵押權設定,及依土地法34條之1處分共有不動產等,均為複雜案件之紛爭解決。

王仁炫律師亦擔任知名建商、營造廠、工程公司及管委會之法律顧問,針對不動產案件提供最佳解決方案。

立即加入王律師LINE ID:zackywang 預約諮詢。
王仁炫律師將提供您最精準的法律服務!

分享這篇文章:


其他不動產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