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11 月 遺囑無效的法律風險與判例解析:如何確保遺囑效力?
Posted at 12:32h
in 遺產繼承法律
一、遺囑效力的核心挑戰
許多人以為只要寫下遺囑,身後財產就能完全依照自己意願分配,然而法律對遺囑的形式要件、意思能力、以及特留分都有明確規範,若忽略其中任何一項,遺囑不僅可能無效,也可能引發繼承爭議,讓原本可避免的紛爭難以挽回。
二、主張遺囑無效的常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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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方式不符規定
遺囑形式要求遺囑人必須親自簽名,但如果遺囑人因為身體狀況或不識字而無法書寫,可以使用指印,但仍然禁止以印章代替,只要簽名方式不符,即可能使遺囑效果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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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不具備資格
多數遺囑類型都需要見證人,而法律對見證人的資格另有法律規定(民法第1198條),如見證人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具法律能力、或不符合相關身分要求,那麼遺嘱可能因程序瑕疵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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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是由遺囑人親口陳述
代筆遺囑、公證遺囑與口授遺囑的核心要求是遺囑人必須「親自陳述」其意願,若遺囑內容不是由本人口述,而是他人代為朗讀後讓遺囑人僅以點頭或簡短回應方式表示同意,則不符合法定要件,遺囑效力可能因此受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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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不是遺囑人親筆書寫
法律明確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完整以手寫方式書成,若遺囑部分或全部由他人代寫、以電腦打字、影印或用其他方式製作,因無法確定是否為遺囑人真意,即有高度可能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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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真意不明
即便形式合法,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受脅迫、受到不當影響,或精神狀態不清楚,法院可能認定其意思表示有瑕疵,遺囑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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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爭議
如果遺囑安排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最低應得繼承份額),繼承人可依法請求減除該部分,使原本遺囑安排無效。
三、公證遺囑無效判例: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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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被繼承人死亡後,被告乙男與丙男持一份公證遺囑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取得多筆不動產,並將其中部分出售給第三人,獲得 3.6 億元。原告甲女主張該公證遺囑有瑕疵,因被繼承人生前具識字及簽名能力,卻由公證人代書姓名並以指印代替簽名,違反民法第1191條規定,因此遺囑應屬無效,甲女遂提起確認遺囑無效、塗銷登記及遺產分割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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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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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效力
法院認定被繼承人能識字且有簽名能力,但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代書其姓名並按指印,未符合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故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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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登記
因遺囑無效,被告依遺囑辦理的不動產登記不合法,應塗銷其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四、避免遺囑無效的實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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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遺囑方式的法律規定
民法第1190條至1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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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製作過程紀錄
錄音、錄影或拍照遺囑立遺囑過程,特別是在口述、見證人簽名時,有助日後證明遺囑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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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助
律師可確認法律程序與形式要件、安排見證人、評估意思能力等問題,降低遺囑無效之風險。
五、小結:遺囑效力須兼顧真意與法律形式
遺囑無效並非偶發事件,而是形式、程序與遺囑人真意共同影響的結果,若忽略任何一個環節,遺囑可能失效,甚至引發繼承糾紛。立遺囑時應以嚴謹態度確保法律程序完整、意思明確,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真正實現遺囑人的最後心願,降低爭議與風險。
王仁炫不動產律師
專注深耕不動產法律與實務運作,已成功為數百位客戶解決複雜不動產案件,包括:取回借名登記土地及房屋、共有分割取得理想方案,成功塗銷預告登記、抵押權設定,及依土地法34條之1處分共有不動產等,均為複雜案件之紛爭解決。
王仁炫律師亦擔任知名建商、營造廠、工程公司及管委會之法律顧問,針對不動產案件提供最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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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效力的核心挑戰
許多人以為只要寫下遺囑,身後財產就能完全依照自己意願分配,然而法律對遺囑的形式要件、意思能力、以及特留分都有明確規範,若忽略其中任何一項,遺囑不僅可能無效,也可能引發繼承爭議,讓原本可避免的紛爭難以挽回。
二、主張遺囑無效的常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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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方式不符規定
遺囑形式要求遺囑人必須親自簽名,但如果遺囑人因為身體狀況或不識字而無法書寫,可以使用指印,但仍然禁止以印章代替,只要簽名方式不符,即可能使遺囑效果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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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不具備資格
多數遺囑類型都需要見證人,而法律對見證人的資格另有法律規定(民法第1198條),如見證人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具法律能力、或不符合相關身分要求,那麼遺嘱可能因程序瑕疵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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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是由遺囑人親口陳述
代筆遺囑、公證遺囑與口授遺囑的核心要求是遺囑人必須「親自陳述」其意願,若遺囑內容不是由本人口述,而是他人代為朗讀後讓遺囑人僅以點頭或簡短回應方式表示同意,則不符合法定要件,遺囑效力可能因此受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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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不是遺囑人親筆書寫
法律明確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完整以手寫方式書成,若遺囑部分或全部由他人代寫、以電腦打字、影印或用其他方式製作,因無法確定是否為遺囑人真意,即有高度可能被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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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真意不明
即便形式合法,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受脅迫、受到不當影響,或精神狀態不清楚,法院可能認定其意思表示有瑕疵,遺囑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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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爭議
如果遺囑安排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最低應得繼承份額),繼承人可依法請求減除該部分,使原本遺囑安排無效。
三、公證遺囑無效判例: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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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被繼承人死亡後,被告乙男與丙男持一份公證遺囑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取得多筆不動產,並將其中部分出售給第三人,獲得 3.6 億元。原告甲女主張該公證遺囑有瑕疵,因被繼承人生前具識字及簽名能力,卻由公證人代書姓名並以指印代替簽名,違反民法第1191條規定,因此遺囑應屬無效,甲女遂提起確認遺囑無效、塗銷登記及遺產分割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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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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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效力
法院認定被繼承人能識字且有簽名能力,但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代書其姓名並按指印,未符合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故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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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登記
因遺囑無效,被告依遺囑辦理的不動產登記不合法,應塗銷其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四、避免遺囑無效的實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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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遺囑方式的法律規定
民法第1190條至1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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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製作過程紀錄
錄音、錄影或拍照遺囑立遺囑過程,特別是在口述、見證人簽名時,有助日後證明遺囑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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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助
律師可確認法律程序與形式要件、安排見證人、評估意思能力等問題,降低遺囑無效之風險。
五、小結:遺囑效力須兼顧真意與法律形式
遺囑無效並非偶發事件,而是形式、程序與遺囑人真意共同影響的結果,若忽略任何一個環節,遺囑可能失效,甚至引發繼承糾紛。立遺囑時應以嚴謹態度確保法律程序完整、意思明確,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真正實現遺囑人的最後心願,降低爭議與風險。
王仁炫不動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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