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12 月 繼承人可能喪失繼承權嗎?法院如何判定喪失繼承權之「重大虐待」要件?
Posted at 09:32h
in 遺產繼承法律
一、民法喪失繼承權的規定
- 依民法1145條規定,喪失繼承權可分為當然失權與表示失權,前者在繼承人做出特定違法行為後自動喪失繼承資格;後者則須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使特定繼承人不得繼承。
- 當然失權,包含蓄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同順位繼承人的情形,一經刑事宣告便永遠喪失資格。如干預遺囑產生,如偽造、隱匿、毀損遺囑,或以詐欺、脅迫左右遺囑內容,也會喪失繼承權,但被繼承人事後原諒,仍可恢復繼承權。
- 表示失權,則須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以及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准其繼承。而虐待行為可以是積極暴力,也可以是長期不扶養父母的消極行為;侮辱則涉及對尊嚴的嚴重貶抑。被繼承人的表示方式不以書面為限,口頭或透過遺囑皆可。
二、最高法院如何認定上開「重大虐待」要件?
- 過往法院判決認定,要積極暴力之行為,始能構成「重大虐待」,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該案繼承人長期因金錢問題對父母施暴,曾持刀揚言殺害父母與家人,甚至以硫酸威脅兄弟姊妹,被繼承人因此受重大精神痛苦,遂於遺囑中明確剝奪上訴人之繼承權,符合「重大虐待或侮辱」之喪失繼承權事由。
- 然近期法院判決認定,長期不扶養父母,甚至不探視父母的消極行為,亦屬於「重大虐待」,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該案繼承人之父親終年臥病在床,然而至父親死亡為止,卻始終不去探視或聯繫,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繼承人始終不去探視的行為,造成父親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亦屬於重大虐待。
三、如果繼承人已喪失繼承權,還能主張特留分嗎?
特留分保障僅存在於「仍具繼承人身分」之情況,如果繼承人已因民法第1145條而喪失繼承權,則其不再是法律上的「繼承人」,自然不受特留分制度保障。
四、結語
最高法院對「重大虐待或侮辱」之判斷並非拘泥外在形式,而是著重於虐待行為對被繼承人所造成之身心傷害,尊重被繼承人於遺囑的意思自由,若有特定繼承人對家中長輩不聞不問,漠不關心,或長年未聯繫的情形,長輩(被繼承人)可委託律師訂立遺囑,剝奪該人繼承權,惟訂立遺囑須符合法定要件,否則可能無效,且遺囑就被繼承人表意能力的判斷,經常為相關訴訟之攻防重點,建議及早委任律師規劃為宜。
王仁炫不動產律師
專注深耕不動產法律與實務運作,已成功為數百位客戶解決複雜不動產案件,包括:取回借名登記土地及房屋、共有分割取得理想方案,成功塗銷預告登記、抵押權設定,及依土地法34條之1處分共有不動產等,均為複雜案件之紛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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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喪失繼承權的規定
- 依民法1145條規定,喪失繼承權可分為當然失權與表示失權,前者在繼承人做出特定違法行為後自動喪失繼承資格;後者則須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使特定繼承人不得繼承。
- 當然失權,包含蓄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同順位繼承人的情形,一經刑事宣告便永遠喪失資格。如干預遺囑產生,如偽造、隱匿、毀損遺囑,或以詐欺、脅迫左右遺囑內容,也會喪失繼承權,但被繼承人事後原諒,仍可恢復繼承權。
- 表示失權,則須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以及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准其繼承。而虐待行為可以是積極暴力,也可以是長期不扶養父母的消極行為;侮辱則涉及對尊嚴的嚴重貶抑。被繼承人的表示方式不以書面為限,口頭或透過遺囑皆可。
二、最高法院如何認定上開「重大虐待」要件?
- 過往法院判決認定,要積極暴力之行為,始能構成「重大虐待」,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該案繼承人長期因金錢問題對父母施暴,曾持刀揚言殺害父母與家人,甚至以硫酸威脅兄弟姊妹,被繼承人因此受重大精神痛苦,遂於遺囑中明確剝奪上訴人之繼承權,符合「重大虐待或侮辱」之喪失繼承權事由。
- 然近期法院判決認定,長期不扶養父母,甚至不探視父母的消極行為,亦屬於「重大虐待」,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該案繼承人之父親終年臥病在床,然而至父親死亡為止,卻始終不去探視或聯繫,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繼承人始終不去探視的行為,造成父親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亦屬於重大虐待。
三、如果繼承人已喪失繼承權,還能主張特留分嗎?
特留分保障僅存在於「仍具繼承人身分」之情況,如果繼承人已因民法第1145條而喪失繼承權,則其不再是法律上的「繼承人」,自然不受特留分制度保障。
四、結語
最高法院對「重大虐待或侮辱」之判斷並非拘泥外在形式,而是著重於虐待行為對被繼承人所造成之身心傷害,尊重被繼承人於遺囑的意思自由,若有特定繼承人對家中長輩不聞不問,漠不關心,或長年未聯繫的情形,長輩(被繼承人)可委託律師訂立遺囑,剝奪該人繼承權,惟訂立遺囑須符合法定要件,否則可能無效,且遺囑就被繼承人表意能力的判斷,經常為相關訴訟之攻防重點,建議及早委任律師規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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