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12 月 代筆遺囑,要怎麼做才好?—簡析「代筆遺囑」的法律上重要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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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遺產繼承法律
一、前言:
符合民法規定的遺囑,大致上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五類(民法第1189條規定)。其中就實務上最常發生遺囑效力爭執的其中一種,就是本文所要簡介的「代筆遺囑」。就其字面上意義來說,由於實際上撰寫的人並非立遺囑人本人,而是代筆的見證人,因此常有爭執代筆者未能正確解讀立遺囑人的真正意思,以致有遺囑失真、無效的疑慮。關於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只有簡要規範代筆遺囑的過程中所要具備的程序要件,至於細節上如何操作,還是有一定程度的模糊空間,因此哪些是實務上常見爭議被認定為無效或有瑕疵而必須要加以注意的重點呢?待本文一一解析如下。
二、代筆遺囑要件
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實務上關於代筆遺囑下列5要件中,其實分別存在許多爭議值得留意:
-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遺囑人必須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通常實務上得允許其中一位見證人兼為代筆者(通常為熟諳法律之律師或代書)。因為代筆遺囑必須確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故遺囑人所指定的這三位以上見證人,於進行代筆遺囑的法定程序過程中均必須「全程在場」,始能符合法律上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8號民事判決參照)。
-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在其所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前,親自以口述方式敘述遺囑之內容,不能以其他身體舉動的方式表達,例如由見證人事先擬好文字,至見證現場時僅由見證人朗讀,並且詢問遺囑人是否同意,遺囑人僅點頭、搖頭或表示「嗯」等動作示意,均不能被解讀為已經經過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參照)。
-
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本條所規定的「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要件,主要目的在於經立遺囑人口述自己遺囑意旨後,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加以筆記,經過宣讀,並且講解其要,是為了確保在場之人均完整理解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俾利立遺囑人重複核對、確認筆記內容是否與自己口述意旨相符。在此前提下,並非限制只能讓見證人中之同一人同時進行筆記、宣讀、講解(最高法院108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
經以上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的程序後,最後仍須確認見證人筆記的內容,是否與剛才遺囑人所口述的意旨相符,並且由遺囑人做再次的確認,認可後始載明年、月、日以及代筆人之姓名。
-
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要注意的是,上揭法律規定原則上必須經由遺囑人親自簽名,只有在遺囑人因身體狀況等因素已無能力自行簽名者,例外才能以按指印代表簽名。在實務上,根據司法院「75年秘台廳(一)字第01184號解釋」以及內政部「101年8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533號函」之見解,由於代筆遺囑重視立遺囑人的真意,為求遺囑真實呈現遺囑人之意思,必須以遺囑人親自簽名為原則,並無民法第3條第3項指印可以與簽名等同視之的效果。
除以上法條規定的形式要件以外,關於遺囑之有效性還必須探究立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也就是說,遺囑人必須清楚明白遺囑內容的意義,以及其法律效果,舉例如遺囑人已失智而顯然無法理解什麼是遺囑,更無法知悉遺囑分配後的法律效果為何,即使符合以上法律要件,也是一個無效的遺囑。
三、代筆遺囑打字可行嗎?是否影響其效力?
近來隨著電腦科技發達,實務上屢次面臨代筆遺囑時以電腦繕打文書取代紙筆遺囑是否同樣有效的問題。此於法律上確實未加以規定,根據實務上見解有認為:「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如本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上訴人謂系爭遺囑係打字而成,並非代筆人親自書寫,與法定方式不符云云,尚無可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民事判決參照)。
另外在繼承登記的實務運作原則下,依據內政部所頒訂現行有效的《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點:「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代筆人或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也將過去曾有限制只能用執筆筆記的方式其餘均無效的規則併予修正。
四、結語
有關民法1194條代筆遺囑的法律規定看似簡單,似乎只要瞭解法條意思就可以逐一按部就班完成具有法律效力之合法遺囑,但其實各個條件充滿細節的爭議,倘若自行處理代筆遺囑仍擔心法律效力被質疑,或身為繼承人,認為遺囑內容對自己不利,都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來為您解決難題。
王仁炫不動產律師
專注深耕不動產法律與實務運作,已成功為數百位客戶解決複雜不動產案件,包括:取回借名登記土地及房屋、共有分割取得理想方案,成功塗銷預告登記、抵押權設定,及依土地法34條之1處分共有不動產等,均為複雜案件之紛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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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符合民法規定的遺囑,大致上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五類(民法第1189條規定)。其中就實務上最常發生遺囑效力爭執的其中一種,就是本文所要簡介的「代筆遺囑」。就其字面上意義來說,由於實際上撰寫的人並非立遺囑人本人,而是代筆的見證人,因此常有爭執代筆者未能正確解讀立遺囑人的真正意思,以致有遺囑失真、無效的疑慮。關於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只有簡要規範代筆遺囑的過程中所要具備的程序要件,至於細節上如何操作,還是有一定程度的模糊空間,因此哪些是實務上常見爭議被認定為無效或有瑕疵而必須要加以注意的重點呢?待本文一一解析如下。
二、代筆遺囑要件
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實務上關於代筆遺囑下列5要件中,其實分別存在許多爭議值得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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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遺囑人必須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通常實務上得允許其中一位見證人兼為代筆者(通常為熟諳法律之律師或代書)。因為代筆遺囑必須確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故遺囑人所指定的這三位以上見證人,於進行代筆遺囑的法定程序過程中均必須「全程在場」,始能符合法律上要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8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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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在其所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前,親自以口述方式敘述遺囑之內容,不能以其他身體舉動的方式表達,例如由見證人事先擬好文字,至見證現場時僅由見證人朗讀,並且詢問遺囑人是否同意,遺囑人僅點頭、搖頭或表示「嗯」等動作示意,均不能被解讀為已經經過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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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本條所規定的「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要件,主要目的在於經立遺囑人口述自己遺囑意旨後,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加以筆記,經過宣讀,並且講解其要,是為了確保在場之人均完整理解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俾利立遺囑人重複核對、確認筆記內容是否與自己口述意旨相符。在此前提下,並非限制只能讓見證人中之同一人同時進行筆記、宣讀、講解(最高法院108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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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
經以上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的程序後,最後仍須確認見證人筆記的內容,是否與剛才遺囑人所口述的意旨相符,並且由遺囑人做再次的確認,認可後始載明年、月、日以及代筆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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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要注意的是,上揭法律規定原則上必須經由遺囑人親自簽名,只有在遺囑人因身體狀況等因素已無能力自行簽名者,例外才能以按指印代表簽名。在實務上,根據司法院「75年秘台廳(一)字第01184號解釋」以及內政部「101年8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533號函」之見解,由於代筆遺囑重視立遺囑人的真意,為求遺囑真實呈現遺囑人之意思,必須以遺囑人親自簽名為原則,並無民法第3條第3項指印可以與簽名等同視之的效果。
除以上法條規定的形式要件以外,關於遺囑之有效性還必須探究立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也就是說,遺囑人必須清楚明白遺囑內容的意義,以及其法律效果,舉例如遺囑人已失智而顯然無法理解什麼是遺囑,更無法知悉遺囑分配後的法律效果為何,即使符合以上法律要件,也是一個無效的遺囑。
三、代筆遺囑打字可行嗎?是否影響其效力?
近來隨著電腦科技發達,實務上屢次面臨代筆遺囑時以電腦繕打文書取代紙筆遺囑是否同樣有效的問題。此於法律上確實未加以規定,根據實務上見解有認為:「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如本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上訴人謂系爭遺囑係打字而成,並非代筆人親自書寫,與法定方式不符云云,尚無可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民事判決參照)。
另外在繼承登記的實務運作原則下,依據內政部所頒訂現行有效的《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點:「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代筆人或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也將過去曾有限制只能用執筆筆記的方式其餘均無效的規則併予修正。
四、結語
有關民法1194條代筆遺囑的法律規定看似簡單,似乎只要瞭解法條意思就可以逐一按部就班完成具有法律效力之合法遺囑,但其實各個條件充滿細節的爭議,倘若自行處理代筆遺囑仍擔心法律效力被質疑,或身為繼承人,認為遺囑內容對自己不利,都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來為您解決難題。
王仁炫不動產律師
專注深耕不動產法律與實務運作,已成功為數百位客戶解決複雜不動產案件,包括:取回借名登記土地及房屋、共有分割取得理想方案,成功塗銷預告登記、抵押權設定,及依土地法34條之1處分共有不動產等,均為複雜案件之紛爭解決。
王仁炫律師亦擔任知名建商、營造廠、工程公司及管委會之法律顧問,針對不動產案件提供最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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