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延遲交屋怎麼辦?

建商延遲交屋怎麼辦?

——從法院實務看預售屋買方的權利保障——

購買預售屋對多數人而言,是人生中一筆重大的投資,買方依約繳款、耐心等待交屋,但若建商未能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交屋,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這不僅是常見的爭議,也牽涉到消費者保護與契約公平的重要問題。

一、法律規範:建商的交屋義務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建商必須明確載明開工及完工期限。若非因「天災地變」或「政府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的因素,建商應在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並通知交屋。一旦逾期,建商就需依約支付遲延利息,通常是依「買方已繳房地總價款」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若延誤超過三個月,買方甚至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這些條款的核心精神,在於防止建商濫用契約地位,讓消費者長期陷於等待中卻求償無門。

二、建商遲延交屋賠償:建商主張的不可歸責事由是否成立?

在實務上,建商面對逾期問題時,常以「疫情影響」、「材料短缺」、「外電外水接通延遲」或「政府准予展延工期」作為抗辯理由,主張自己並未違約。然而,這些理由是否足以免除民事責任,仍需依個案情況判斷。近年的法院見解,行政命令或一般性情勢變化,並不當然免除建商履約責任,除非建商能具體證明遲延與不可抗力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三、遲延交屋判例:臺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2634號(王仁炫律師案例)

  1. 事實經過

    買方A向建商B公司與地主C購買預售屋,雙方約定應於111年12月31日取得使用執照,實際卻延至112年12月27日,遲延共361日。買方請求依定型化契約計算遲延利息;建商則主張契約經新北市政府備查,內容屬合法,因疫情、缺工與材料不足,屬不可歸責,且政府公告准予展延工期兩年,因此未構成違約。

  2. 法院見解

    展延條款違法無效,行政命令不影響私法契約。
    法院認為系爭契約中第14條列有「材料短缺、外電延宕、審查延誤」等展延事由,超出法令明定的範圍,屬限制消費者權利、減免建商責任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應屬無效;至於建商提出的「政府展延工期」與「疫情影響」,法院表示行政命令的效力僅限於施工管理,並不影響民間契約的履行期限,建商未能提出具體證明疫情導致停工或無法施工的事實,因此無法援用「情事變更原則」免責。

  3. 法院最終判決

    建商確已逾期361日取得使用執照,應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2條第2項規定,按「已繳房地價款」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且地主與建商之契約屬聯立契約,兩者須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共同對買方給付。

四、遲延交屋判例評析

  1. 行政展期 ≠ 民事免責

    建商不能僅以政府公告或公共政策為由,主張交屋期限自動順延。
    若未能在契約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即屬遲延。

  2. 定型化契約應符合法定內容

    雖多數建商會將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查」,但法院明言「備查」僅屬行政程序,並不表示契約內容即符合法律要求。
    若條文違反應記載事項或明顯不公平,仍可能被判無效。

  3. 建商與地主共同負責

    若房屋與土地分開銷售,仍應依「房地總價款」計算遲延利息。
    法院認為,應記載事項第12條第2項並未區分出賣人是否同一人,即使地主僅出售土地,只要契約條文載明房地聯立、同時履行,就必須與建商共同負擔遲延責任。

五、遲延交屋罰款-買方處理指引

  1. 認契約中有關「完工期限」、「展延條件」等內容是否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
  2. 保存相關證據: 如發生遲延情形,務必保存所有相關文件與紀錄,例如房地買賣契約書、建商之通知、匯款或付款明細等,以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依據。
  3. 主張解除權之時機: 若工程延誤超過三個月,買方得依契約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款項及違約金。
  4. 遲延利息計算式:已繳之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之。
    例如:已繳房地款500萬×5/10000×遲延360天=90萬
  5. 保留契約之權利: 若不欲解除契約而願意繼續履約,仍可依遲延天數,請求建商支付相應之利息補償,且無須舉證實際損害。

六、小結

綜上所述,建商延遲交屋若非出於不可歸責事由,即應依契約負遲延責任。買方面對延遲交屋時,應積極依契約與法定規範主張權利,並及早諮詢專業律師,釐清遲延期間、利息計算與主張程序,是最實際也最有效的自保方式。律師不僅能協助釐清法律責任,也能代表買方進行協商或訴訟,確保應得的補償能依法獲得,而在法律專業的介入下,買方的權利能被具體實現,更能讓誠信與公平成為不動產交易的基礎。

王仁炫不動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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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炫律師亦擔任知名建商、營造廠、工程公司及管委會之法律顧問,針對不動產案件提供最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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